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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规范

2024-10-12 19: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平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平台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情况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定义】

平台:指为商户提供外卖展示及交易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

商户: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用户提供商品、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网络餐饮服务:指入驻平台的商户通过平台发布餐饮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供应餐饮膳食的食品经营行为。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四条【违法行为】平台发现入网如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商户违法行为并暂停向商户提供平台服务,同时依法向商户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一)商户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资质证明的(含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登记备案凭证等),不同地区小餐饮登记备案等资质以当地法规政策的要求为准)。商户资质已过期或被吊销,商户伪造资质或借用、挪用、套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

(二)商户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的。

(三)未登记商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商户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

(四)商户未在网上公示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五)商户未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或公示信息不真实的。

(六)商户生产经营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的。

(七)商户提供虚假门店堂食及后厨照片的。

(八)商户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等。

(九)商户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十)商户未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未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十一)商户在加工过程中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使用的。

(十二)商户未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未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的,或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商户餐饮食品未与线下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在平台销售餐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将订单委托给其他未获得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

(十四)商户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和包装、不得直接接触食品,保证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等安全配送义务的。

(十五)商户未对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保存、配送措施的。

(十六)商户提供的食品/商品带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七)商户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

(十八)商户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十九)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商户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条【违规处理】经平台核实确认,商户出现本规范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采取制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置休整改、下线、永久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在平台调查中,发现商户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申诉流程】针对对商户的违规处理措施,如商户认为不合理的,则有权依据本规范或其他相关规范在收到违规处理之日起2日内向提起违规申诉,如商户2日内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违规申诉的,视为商户认可违规处罚。

为了保证申诉的有效性,提高申诉成功率,商户申诉时需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截图、链接、照片、录音、快递单凭证、报案回执等。如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即视为申诉不成功。

平台在收到商户提起申诉后,将及时审核商户提交的申诉材料并反馈相应处理结果。若违规申诉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不成立、处罚措施不执行;若申诉不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成立、处罚措施将直接执行。


附则

第七条【规范变更】平台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商户后台管理中心、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已经单独通知到每一家使用服务的商户;若商户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户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第八条【规范效力】本规范作为商户与梗嗨网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作方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第九条【规范溯及力】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十条【生效】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2024年10月1日,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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