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平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商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协议和相关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平台开展经营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相关严重违法行为情况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三、【定义】
1、平台:指为商户提供外卖展示及交易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
2、商户: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指在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3、用户:指在平台注册、接受平台规则,并可通过平台与商户达成订单的消费者。
4、网络餐饮服务:指入驻平台的商户通过平台发布餐饮服务信息或者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供应餐饮膳食的食品经营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
平台发现入网商户有如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有权采取措施要求商户停止严重违法行为,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同时有权依法向商户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一)入网商户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二)入网商户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入网商户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入网商户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五)因食品安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
(六)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
(八)导致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事故的;
(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商户拒不承担责任或不积极处理问题的;
(十)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一)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其他引发严重后果,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
四、【违规处理】
1、经平台核实确认,商户出现本规范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平台有权采取制止严重违法行为并停止平台服务的处理措施。
2、对于商户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交由行政管理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商户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申诉流程】
1、针对对商户的违规处理措施,如商户认为不合理的,则有权依据本规范或其他相关规范在收到违规处理之日起2日内向提起违规申诉,如商户2日内未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违规申诉的,视为商户认可违规处罚。
2、为了保证申诉的有效性,提高申诉成功率,商户申诉时需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聊天记录、截图、链接、照片、录音、快递单凭证、报案回执等。如商户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即视为申诉不成功。
3、在收到商户提起申诉后,将及时审核商户提交的申诉材料并反馈相应处理结果。若违规申诉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不成立、处罚措施不执行;若申诉不成功,则对应的违规处罚成立、处罚措施将直接执行。
附则
六、【规范变更】
有权对本规范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新,并在该规范生效前通过商户后台管理中心、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上述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已经单独通知到每一家使用服务的商户;若商户在本规范内容修改、补充或更新公告后继续使用提供的服务,即视为商户同意遵守修改、补充或更新的规范。
七、【规范效力】
本规范作为商户与所签署协议的附件,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合作方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本规范、双方协议及其他管理规范进行处罚。
八、【规范溯及力】
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规范进行处理;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之日后的,适用本规范。
九、【生效】
本规范首次发布日期为2024年103月1日,自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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